前阵子《少女香奈儿》(Coco Before Chanel)柯德利塔图手拿香烟的电影海报遭某些人投诉,结果电影发行商先把香烟擦去继而再移花接木换上一枝笔,有点患了“香烟过敏症”。事件叫我感兴趣的不是个别海报,而是,今时今日,到底何谓广告的定义,恐怕已不是那么明确了。
电影海报毋庸置疑属于广告媒体,卫生署向电影发行商作出劝喻,依法论法,或者还勉强可以理解。当然,一旦涉及电影里的影像,禁绝烟草的做法便万万不能(电影毕竟不是公仔箱),除了创作自由,电影作为文化再现,有其历史情境,我们实在无法想象一个不吸烟的香奈儿,就像我们无法想象一个不吸烟的鲁迅,不抽雪茄的捷古华拉。电影海报与电影创作不可混为一谈,这是起码的常识与共识。
然而,我在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翻译及出版的《烟草版图》(The Tobacco Atlas,原著由世界卫生组织出版),读到这段话:“烟草公司亦会安排一些不明显的广告宣传,例如在电影中展示吸烟镜头和烟草产品。”此话又说得没错。这不限于烟草商品。别说早年商品在电影中以不露痕迹的“插入式”手法影响观者潜意识的消费意欲,现在各种商品透过赞助一部电影,已可以名正言顺地亮相于电影镜头中。所以,完全把电影创作跟广告锐钩,又并不符合实情。
所以说,创作归创作、广告归广告,这二分法乍听好像有理,实情是世事总是比我们想象的要模棱两可。我又举另一例:我特别爱欣赏书封面。像近日辞世的一代舞者碧娜·鲍许(Pina Bausch)的一本中译传记,就是以她招牌式的“托烟”甫士为封面照的。近者如美国才女作家苏珊·桑塔格死后出版的日记集Reborn,黑白封面吸引人的除了是她的一双冷目,还有是她手指头夹着的一根幼烟。年前在纽约苏豪区一独立书店看到诺贝尔文学奖得主格拉斯近作,书封面吞云吐雾展示于橱窗中,立即拍下。
此等封面的书籍,流动于书店橱窗,你说是不是广告?谢天谢地,我从来没听过有一宗投诉。以桑塔格的敏感,她不可能不知道她那姿态被拍下来的文化意涵。她比任何人都清楚。她写哲学家班雅明的著名文章《在土星的星象下》,一开始便描述他一九二七年一幅自拍照的神态:“他低着头,罩在上衣里的肩膀耸在耳际。他的拇指托住下颚,弯曲的食指和中指夹着香烟。”甚至可以说,香烟曾是不同世代、不同国籍,特别是欧洲知识分子、作家、艺术家的标记,我实时想起的有卡缪、罗兰巴特、奇斯洛夫斯基、米兰·昆德拉等等。从文化角度看,这方面已经累积成极其丰富的图像,成了香烟的符号意义之一,其视觉渗透已超出广告范畴,不可简单回避、涂洗、禁绝。对此,控烟运动的唯一正确之道,是重新打一场符号形象战。
所以,香烟的图像传播不仅是一个健康问题、伦理问题,还是一个文化问题、美学问题。说回电影,《各位观众晚安》(Good Night Good Luck;拍五十年代CBS记者挑战麦卡锡主义)、苏德堡长篇巨作《哲古华拉》等固然“奉旨”吸烟“烟入汝眼”;单说港片,香烟的确曾缔造了许多经典镜头,如《英雄本色》中Mark哥用银纸贴烟、《半支烟》中舒淇那半支烟半张脸的时光定格、《江湖告急》中两根香烟电光火石间在空中碰击的大特写,以至大部分的王家卫电影。从创作自由和研究来说,这些影像都不必避忌,甚至应为其书写文化史一笔。即使你憎透香烟,也不得不承认它一如恶之花在艺术中渗出过许多唯美与销魂